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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17 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復受其他停止執行職
務處分者,該在後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在前處分執行完畢後,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