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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12 條
律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均應在法定名額內,其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
或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