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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35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
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