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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32 條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賠償義務機關為之。但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在其他處所
進行協議為適當者,得在其他處所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