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0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
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