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4
四、本注意事項經報法務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勞作金之非自由使用部分,於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訂有明文,即受處分人之勞
    作金,除每月得於二分之一之範圍內自由使用外,其餘由保安處分處
    所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