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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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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 因懷孕、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因年老體衰或身體殘障需調養身體者。
 (三) 參加緊急救災等耗費體力之社區服務工作需補充營養者。
 (四) 從事耗費體力之監外作業或其他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五) 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六) 參加升學考試或技能訓練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