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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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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
    執行官訊問後,認符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六項之要件,而有聲請管收必
    要者,應經分署長或分署長授權之人同意後將之送往留置室暫予留置
    ,並製作留置通知單,一聯交予被留置人,一聯交予其指定之親友,
    一聯交予留置室人員,一聯於被留置人簽收後附卷存查。被通知或自
    行到場而經留置之人,其訊問及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訊問筆錄應記明到場受訊問人接受訊問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