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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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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署長核定准予聲請拘提者:
(一)書記官應即將拘提聲請書(稿)送分案人員分「聲拘」案件。
(二)書記官應於收受「聲拘」案卷後即將依規定蓋用印信且記載案號之
      拘提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交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並將
      該聲請書影本附於「聲拘」案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