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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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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於收到法院准許管收之裁定書、管收票時,應報告分署長後執
      行管收。如被裁定管收之人不在場者,由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同行
      並送達裁定書,送達證書應送交原裁定法院。
      執行員執行管收必要時,得請司法警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