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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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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工作管理如下:
(一)志工服務應組成服務團隊,設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
(二)志工服務團隊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服從本署(分署)辦理
      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之指導。
(三)對於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於服務工作滿兩個月績效良好
      ,始成為正式隊員,而予以建檔列冊。
(四)志願服務工作以上(下)午為一時段,每時段以○○人服勤為原則
      。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每週輪值○○次,應依本署(分署)輪值表排
      定之時間按時簽到、簽退,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志願服務證。
      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協調處理。
(五)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提出申
      請,轉陳本署(分署)備查,志工離隊前應繳回志願服務證及志工
      服務背心相關服飾、證件等。
(六)本署(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應隨時與志工人員保持連繫,
      以協助解決工作上之問題。
(七)志工係經本署(分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福利
      ,惟本署(分署)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志工服務期間並
      享有意外事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