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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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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之志工,執行本署(分署)各項服務項目前,由本署(分署)施
    予必要之教育訓練,(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該項訓練工作由人
    事室主辦,相關組室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