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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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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服務時間及項目如下: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
      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檯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張貼郵票。
      5.協助維護執行署(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6.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7.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8.答復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9.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10.輔導辦理申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對分配表異議手續。
     11.輔導辦理領取債權應受償之金額、應受分配之金額手續。
     12.輔導辦理領回查封物手續。
     13.輔導拍賣應買人投標手續。
     14.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5.協助辦理有關「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民眾
        要求閱覽、影印、抄寫或攝影文件等有關事宜。
     16.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7.其他便民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