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
第 9 條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實施尿液篩檢之結果,發現其涉
嫌施用其他級別、品項之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應即報告指揮執行
之 (軍事) 檢察官或 (軍事)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