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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需要,分設下列各項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指導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信望素孚之專家、學者
及社會熱心人士,報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