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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4 條
本所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