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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6 條
本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成之。
所務委員會之召開,應依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