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7
七  營繕工程應由承辦單位按日備具施工紀錄,記載每日耗用人工與材料
    數量及工作進度,會計單位應隨時派員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