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8
八、主管人員、業務主管及業務主管單位人員監督不周或駐區督察疏於督
    導考核之責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一)事前已盡督考之責、事後主動究辦或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二)所屬(轄)人員因過失而違犯行政懲處案件。
(三)到職未滿三個月。
(四)因故不能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