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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努力有特殊表現。
(二)處理偶發事件得宜,免滋紛擾,有具體事蹟。
(三)訂定工作計畫、方案或作業手冊,切實可行。
(四)參加或辦理工作競賽或重要訓練、活動,成績列前三名或有具體優
      良事蹟。
(五)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或推行便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六)臨財不苟,足資獎勵。
(七)拒受餽贈或請託關說,有具體事蹟。
(八)宣導政令或代表對外發言,能增進民眾了解,有具體優良事蹟。
(九)其他因執行職務或品德操守良好,應予嘉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