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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離職後申請再(轉)任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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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 (含試署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離職後再 (轉) 任之申請,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