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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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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參加雇用管理人員僱用測驗,筆試成績達到標準者,於口試前繳交公
    立醫院體格檢查表,並辦理素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