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7
七  本測驗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筆試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成績未達標準者,不
    予錄取。
    筆試科目及各科成績所占百分比如左:
 (一) 國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 憲法大意及刑法總則大意占百分之二十。
 (三) 監院所法規 (含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監獄組織條例、看守所組織
      條例」占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