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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5
五  報名參加雇用管理人員僱用測驗者,應繳交左列文件:
 (一) 報名登記表二份,最近脫帽半身二寸照片三張。
 (二) 學歷證明文件。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 服役或受訓之證明文件。前項報名登記表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