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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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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人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
      格者,得予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