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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11
十一  各監院所管理人員出缺,應申請分發合格人員,在未派合格人員前
      ,得僱用臨時管理人員,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第三點之規定。
      前項臨時管理人員,僱用契約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並得隨時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