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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7
七、學生修業超過約定年限,其延長修業期間所需各項費用均由學生自行
    負擔。但學生確有無力負擔情形且經本部核准後,由本部繼續負擔公
    費及發給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