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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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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約法醫師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相驗應本公正、誠實之態度行之。
(二)未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及提供資料。
(三)聽命檢察官辦案之需要,實施任何必要之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