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6
六  合於上列調職原則者,並非當然准予調職,本部或權責機關應依各監
    、院、所業務需要及缺額情形決定是否遷調。准予遷調人員之服務地
    區,亦由本部或權責機關視其有關資料衡酌決定,不得由請求調職人
    員指定服務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