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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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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人地不宜而調職人員,調職後滿二年,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最近二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得准予遷調。但人地不宜原因未消
    滅者,以不調回原服務機關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