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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閱覽視聽簡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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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在本室使用視聽器材播放者,可持借書證或其他證件辦理借用手續。
    如發現借用之視聽資料有損毀或不堪使用情形,請立即通知管理人員
    處理。使用完畢後,請關閉機器,並辦理歸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