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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會客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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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來賓到所會見學員,應先出示身分證明,填寫登記簿,非經允許,不
    得引導至所內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