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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會客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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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會客應事先約定,並應在會客室會客。午睡時間內,不得使用播音或
    差遣工友到寢室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