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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我介紹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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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員自我介紹以會報方式行之,由所長主持。秘書、各組組長、導師
    及專員均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