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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幹部訓練所採購物品及營繕工程監證實施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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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所有關修繕、設備費之使用,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若非急
    需一律交由主秘核示;五千元以下由使用各組、隊簽奉核准後交由總
    務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