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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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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稽核小組委員、會計監辦人員、採購等單位人員,在購置財物時,如
    有五親等以內在參加廠商工作,應主動報備,並儘力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