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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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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局各項招標、比、議價,依本注意事項,局本部由第七處負責辦理
    採購,幹訓所及各外勤單位自行辦理。營繕工程、採購在新台幣 (以
    下同) 貳佰萬元以上時,由第七處統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