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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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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局各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辦理招標、比、議價
    時,職責分工如左:
 (一) 請購單位人員:須在場說明或答覆有關營繕、採購標的之規格、數
      量、品牌、型號、合約及交貨等事項,並審核投標廠商資格、標的
      物及簽字。
 (二) 採購單位人員:主辦招標、比、議價之程序,並負責主談。
 (三) 會計室人員:負責監辦。
 (四) 政風室人員:全程列席或在場。
 (五) 各外勤單位:請駐區督察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