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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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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作要領:
 (一) 各業務單位,應就其權責辦理及督導辦理為民服務工作,並指定承
      辦人,切實推動執行。
 (二) 各分工單位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應深體政府施政之德意,確立為民
      謀福祉之觀念。內外勤執行任務時,相互配合支援,一切作為,力
      求主動。在作法上,應深入群眾,聯繫大眾傳播媒體,介紹本局業
      務內容及績效,以爭取民眾支持與合作。在工作態度上應秉持愛心
      耐心,發揮為民服務真誠篤實之精神,以達到「便民」、「利民」
      及「福民」之要求。
 (三) 各業務單位執行任務時,在技術面,應講求「經濟」、「效益」、
      「效率」原則;對民眾所深惡痛絕之貪瀆、經濟犯罪、販毒之打繫
      與遏制,尤應列為重點工作項目。
 (四) 各業務單位應按月 (訓委會及幹訓所除外) 彙列為民服務工作成果
      ,於次月五日前送由研究委員會,彙整簽陳核閱後函報法務部核備
      。
 (五) 各外勤處、站、組每年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之績效,由研究委員會彙
      送人事室,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