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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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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施範圍:
 (一) 有效處理民眾投書有關加強為民服務暨設置行政革新信箱,以廣納
      各界革新建言等事項。
 (二) 擴大接待參觀訪問,增進親民便民工作事項。
 (三) 民間疾苦調查事項。
 (四) 興利除弊調查事項。
 (五) 土地建築、稅務等公務機關不便民之調查事項。
 (六) 偽藥密醫等與民眾生命權益有關之調查事項。
 (七) 流氓暨不良幫派分子為害社會之調查事項。
 (八) 惡性倒閉經濟犯罪等侵害大眾權益案件之調查事項。
 (九) 毒品、安非他命等一般犯罪案件之調查事項。
 (十) 提供民眾法律諮詢或陳述途徑之事項。
 (十一) 司法訟棍案件之調查事項。
 (十二) 加強檢肅流氓事項。
 (十三) 審慎處理出入境管制案件。
 (十四) 處理人民陳情及檢舉有關妨害社會治安事項。
 (十五) 有關社團委託查證中共人事、組織資料。
 (十六) 接待及提供國內外學人參觀及研閱敵情資料事項。
 (十七) 支援各級司法機關檢驗鑑定送驗之證物。
 (十八) 接受民眾委託,辦理火焚鈔券之鑑識工作。
 (十九) 支援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化驗不明物質之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