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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7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實習表現優良,且獲實習單位肯定,足資獎勵者。
(二)擔任自治幹部熱忱負責,領導有方,有具體成效者。
(三)服務公勤,熱心努力,有具體表現者。
(四)樂於助人,愛護團體,足資表率者。
(五)拾金(物)不昧,足資獎勵者。
(六)勸勉同學改過向善或輔導同學進修。
(七)主動積極,犧牲奉獻,爭取整體榮譽者。
(八)代表訓練所,參加調查局各項競賽,成績優異者。
(九)其他優良表現,足資獎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