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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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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所受之獎懲,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品德素養考核
      成績:
  (一)記 1  大功,加 9  分;記 1  大過,減 9  分。
  (二)記功 1  次,加 3  分;記過 1  次,減 3  分。
  (三)嘉獎 1  次,加 1  分;申誡 1  次,減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