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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11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者。
  (二)推諉塞責、欺瞞事實,嚴重缺乏自省能力,有具體事實者。
  (三)違反各項考試、測驗、競賽規定,情節尚屬輕微者。
  (四)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者。
  (五)毀損重要公物,或保管重要公物,未盡職責而致損壞或遺失者。
  (六)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情節尚屬輕微者。
  (七)違反靶場紀律者。
  (八)任意張貼或散發未經核准之文件、海報或傳單,或擅自遮掩或取
        下公告者。
  (九)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達 4  小時以
        上,未滿 10 小時者。
  (十)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者。
  (十一)故意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
          閱教材、書籍外出,或違反訓練所各項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
          微者。
  (十二)言行不檢,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團體規範或他人聲譽者。
  (十三)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
          錄者。
  (十四)受訓期間在訓練所任意飲酒者。
  (十五)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