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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10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缺乏公德心或慎獨精神,情節較重者。
(二)服裝儀容不符合訓練所規定,情節較重者。
(三)擔任勤務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情節較重者。
(四)遺失識別證件者。
(五)遺失保密櫃鑰匙者。
(六)集合遲到、未到情節較重者。
(七)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未達 4  小時者
      。
(八)違反各項訓練規定,經勸導不改正者。
(九)違反吸菸、嚼食檳榔禁制規定,經勸導不改正者。
(十)學習態度散漫,不尊重講座或課程助教者。
(十一)未依規定使用個人通訊器材對外聯絡者。
(十二)未依正常程序操作公物而致損害,情節尚屬輕微者。
(十三)違反射擊訓練須知或靶場安全守則,情節尚屬輕微者。
(十四)言行不檢,情節尚屬輕微者。
(十五)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情節尚屬輕微者。
(十六)犯有其他過失,情節尚屬輕微,應予申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