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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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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業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66% ;技能,占 10%;實習,占 24%。其考核科目及分階段實習所
      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刑法、刑事訴訟法、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
        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內安全
        調查工作、保防工作、諮詢工作各占 5% ,刑事特別法、兩岸情
        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據點工作各占 4% 。
      2.技能:射擊術占 5% ,防身術及搏擊術占 5% 。
      3.實習:第 1  階段業務實習(犯罪調查業務)、第 2  階段業務
        實習(調查保防業務)各占 12%。
(二)四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6% ;實習,占 24%。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資訊科技、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各
        占 12%,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各
        占 7% 。
      2.實習:占 24%。
(三)五等考試: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75% ;實習,占 25%。其考核科目及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資訊科技、科技技能各占 10%,會計工作實務、總務工作
        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各占 8% ,案件偵
        辦工作占 15%。
      2.實習:占 25%。
(四)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如下: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 70%,平時成績占 30%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成績
        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 67%,綜合考評成績占 33%,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階段實習計
        畫。
(五)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 1  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
(六)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 5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 1  
      次為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
      案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