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與法務部所屬機關公文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2
二  須緊急處理或有時間性行文應行注意事項
 (一) 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越級行文。
 (二) 本部各單位得以單位名義行文所屬機關,本部所屬機關亦得直接行
      文本部各單位,但應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機關。
 (三) 本部行文直屬機關查照辦理,並以副本行文所屬機關照辦,對正本
      受文者應註明「已副知所屬機關照辦,無須轉行」;對副本受文者
      應註明「均請照辦」。所屬機關可直接復文本部各單位。
 (四) 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均屬本部直屬機關,本部行
      文時視業務督導性質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但業務屬最高法院檢察署
      督導者,二之 (二) 之副本及二之 (三) 之正本均應包括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