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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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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承辦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並於每年六
    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