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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9
九  對於應由專組辦理之案件,檢察長於依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
    案實施要點指定檢察官協同辦案時,原則上應指定同一專組之檢察官
    協辦。但案件性質如涉及二以上專組之業務者,得由檢察長指定適合
    之專組檢察官偵辦;必要時亦得由二以上之專組檢察官協同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