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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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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會計人員依法執行內部審核,與視察人員查視所屬機關財務,應
        按下列原則,採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一)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以書面審核方式為主。視察人員查視
          所屬機關財務,應按下列原則,採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二) 會計人員依法檢查所屬機構所屬單位保管之現金、財物係屬平
          時例行性之查核。視察人員查點各機關保管之現金、票券、財
          物係屬突擊性之抽查。
     (三) 會計人員對於各級機關帳表應作經常連續性之書面審核。視察
          人員對於各級機構帳表,於必要時應作專案性之抽查。
     (四) 會計人員審核各級機構帳表,必要時得請視察人員協助赴各機
          構作實地抽查。
     (五) 視察人員審核各級機構帳表,必要時得請會計人員提供有關資
          料及技術上之協助。
     (六) 視察人員對各級機構財務會計抽查結果,填列查帳報告,儘速
          由會計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報表紀錄加以鉤稽複核。如
          有發現與相關機構報表紀錄數字或日期不盡吻合,以及帳款有
          可疑之處,應即提出追查,情節重大者,並須爭取時機,迅與
          視察人員聯繫,作進一步之查究。
     (七) 會計人員對於視察人員查視報告所列有關財務會計各事項,應
          細心研究分析,凡屬各機關共同性之問題,應主動研究設法解
          決。
     (八) 視察人員對於各級機構實施會計制度及執行財務規章,發現如
          有偏差,應即提示糾正。如制度規章本身確有窒礙難行之處,
          應據實列入查視報告,以供會計人員研究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