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9
九  觀護人每月至少訪視或約談受保護管束人一次,並視個案之需要,輔
    以電話查詢、運用榮譽觀護人就近輔導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加強輔導。
    訪視或約談時,應製作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六個月以上而受保護管束人表現正常者,
    觀護人得依其情狀,於徵得執行檢察官同意後,准以書面報告代替親
    自報到。但每次准以書面報告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